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懲治非法行醫犯罪, 現就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人員”:(壹)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五)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嚴重情節。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壹)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造成器官、組織嚴重功能障礙的;(2)造成三級以上患者輕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第四條犯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五條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和“中度殘疾以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進行認定。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避孕復通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68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