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對虛假標註生產日期行為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銷售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根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不構成犯罪,相關部門將對其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由下列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壹)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三)上級機關交辦或報請下級機關查處的;(四)由有關部門移送或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披露的。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壹)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二是收集帶有虛假生產日期的證據。所有證據的簽字確認應當當場完成,特殊情況除外;不能當場完成的,當天完成。絕對不可能隨意拖延時間,甚至有證據也沒有得到當事人的證實。而且要註意取證的順序,形成證據鏈,避免孤立的證據。以上是邊肖小編整理的關於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如何立案的相關內容。從上述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哪些部門可以依法行使立案和移送的權利。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師。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時,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