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動中,要求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這是“法理性而無激情”的理性體現。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前提下的相應結果。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充分揭示了審判活動規律與司法理性的和諧統壹關系。訴訟法設定的司法程序不僅適用於司法工作者,也適用於尋求司法救濟和主張權利的人。殊途同歸,都是追求正義平衡和實質正義的合理性。因此,司法活動中的理性實際上是壹種公共理性。法庭審判的特殊作用使這種公共理性成為人們判斷是非的公共規則。社會實現了正義,法律的“無感情理性”自然會回歸。理性訴訟、理性裁判、理性尊重法律、理性尊重法律事實成為人們遵守的法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得到客觀評價。
同案裁判,以法律事實為定案依據,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是“法理性而不激情”的司法規律和實踐。無論是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來說,還是對掌握司法權的法官來說,同案裁判和對法律事實的接受都不是靠激情、主觀和技巧就能實現的。相反,它必須建立在沒有激情和只尊重法律和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發表意見、尋求正義、解決爭端和促進正義。帶著豐富的激情和理性參與訴訟,因先入為主的激情和理解而產生偏見,憑感覺適用法律,顯然違反了“法律是理性的而不是激情的”的法律諺語,並將嚴重損害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