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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曾經說過:沒有激情的法律是理性的。這句話怎麽理解?
“法律是理性而無激情的”,這是亞裏士多德留下的壹句經久不衰的法律諺語。法律是理性的,但這種理性並不以情感、私欲和偏見引發的激情來判斷是非,更不以激情來演繹法律和司法活動的理性。法律工作者理性地運用法律,法官理性地尊重審判規律,那麽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就可以成為判斷是非、平息紛爭、教育人們言行的唯壹標準。審判規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程序正義為載體,以實體正義為目標,以維護正義、解決糾紛、平息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理性思維,事後被動、中立地調整行為與法律的關系。用激情控制審判,用激情理解、適用和延伸法律,把激情滲透到接受事實和證據的過程中,神聖的法律就會被人為地玩弄,司法活動就會成為刺激言辭的遊戲,莊嚴的法庭自然就會成為展示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人們對獲得或彰顯法律意義上的實體正義的期待就會失衡。

在司法活動中,要求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這是“法理性而無激情”的理性體現。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前提下的相應結果。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充分揭示了審判活動規律與司法理性的和諧統壹關系。訴訟法設定的司法程序不僅適用於司法工作者,也適用於尋求司法救濟和主張權利的人。殊途同歸,都是追求正義平衡和實質正義的合理性。因此,司法活動中的理性實際上是壹種公共理性。法庭審判的特殊作用使這種公共理性成為人們判斷是非的公共規則。社會實現了正義,法律的“無感情理性”自然會回歸。理性訴訟、理性裁判、理性尊重法律、理性尊重法律事實成為人們遵守的法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得到客觀評價。

同案裁判,以法律事實為定案依據,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是“法理性而不激情”的司法規律和實踐。無論是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來說,還是對掌握司法權的法官來說,同案裁判和對法律事實的接受都不是靠激情、主觀和技巧就能實現的。相反,它必須建立在沒有激情和只尊重法律和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發表意見、尋求正義、解決爭端和促進正義。帶著豐富的激情和理性參與訴訟,因先入為主的激情和理解而產生偏見,憑感覺適用法律,顯然違反了“法律是理性的而不是激情的”的法律諺語,並將嚴重損害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