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妳的理由)到妳遷入地的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並開具轉移證;
8.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完成賬戶的程序:
1.掛失並提交請求:
(1)居民戶口本遺失或者被盜後,戶主應當及時向派出所聲明並書面申請補領;
(二)戶主因其他原因無法到派出所處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請求並簽字,受委托人應當為本戶成年人;
(3)如果確實可以委托住戶中的其他人,警方訪問住戶並進行調查後,居委會和家委會將出具相關確認並要求補發。
2.警方證實:
(1)帶著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填寫《居民戶口本遺失登記表》和《居民戶口本遺失補領登記表》,然後進入民警核驗環節;
(2)民警比對戶主照片與電腦照片是否壹致,要求補辦戶口本的材料與電腦素材庫中的材料是否壹致。如果匹配,您基本上只需等待新的戶口本打印即可。
3、遷出戶口的派出所復印當時遷出戶口的遷出證明存根,並由派出所蓋章:
(1)帶著存根,去當地派出所簽不落戶確認書;
(2)憑存根上的號碼,找壹家當地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3)憑存根、未落戶證明、報紙復印件、畢業證、身份證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新的戶口遷移證。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應由本人或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並註銷戶口後方可遷出。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時,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