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的行政處罰案件,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最先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根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