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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對法律客體的概念有異議嗎?
民法中的法律客體體系

在物權法不斷發展、財產權客體不斷擴大的背景下,民法法定財產權制度是楊立新教授近年來提出的壹種類型學研究新思路。考慮到壹些特殊物的生命倫理價值以及壹些特殊物的特殊存在、支配和保護,我們考慮在財產制度內建立壹個壹般物和特殊物的理論框架,以便為不同類型的物確定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們建議建立法定財產案件制度:將物劃分為不同的法定財產案件,對不同財產案件的物明確確定不同的支配規則,並明確民事主體對它們的不同支配地位和不同保護。我們設想事情分為三個法律案件。第壹個案件是生命案件,這是關於生物的法律案件,也是民法中的最高案件。例如,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和寵物,植物,尤其是稀有植物,具有最高的病例地位。生命案例中的物品承載著生命倫理價值,任何人行使支配權都會受到嚴格規則的限制。第二種情況是特殊的東西,如虛擬財產、貨幣、證券、空間等。,這些都是特殊的東西,由特殊的規則管理。第三種情況是壹般對象情況,即原對象系統的擴展和重組。提出物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區分不同類型的物,確定具有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中的不同地位,明確人的不同支配力量和支配的具體規則。

這壹思想的理論基礎是,公民社會中有兩種基本的物質形態,壹種是人,另壹種是物。法律人格是羅馬法的產物。當時建立的人格制度是分等級的,分為自我授權者和他人,還有人格還原等制度。可見,法律人格制度在早期,是分層次的,根據不同層次的人,確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不同的權利。只有近代的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徹底推翻了人格不平等的制度,建立了全面平等的人格制度和人權觀念,實現了人人平等的現實。在當代,人們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民法中的物的變化必須受到重視。社會進步引起了人格的平等發展;然而,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使公民社會中最簡單的事物形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單壹事物的結構被打破了,因此應該構建壹個新的事物系統。所以,東西要打出來。借鑒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思路,民法也應建立適應當代事物變化的法定財產制度,對事物進行類型化研究並確定不同的法律規則。法律人格制度的引入是基於歷史上法律人格制度建立的基本經驗,這是相反的。法律人格制度從復雜、多樣、分層向簡單、單壹、無層次轉變,法律人格制度從簡單、單壹、無層次向復雜、多樣、有層次轉變,探索基本規律,創造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制度和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