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由職工去世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領取;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還應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查詢這方面的工傷保險條例。
擴展數據:
養老金措施
金額標準
壹次性撫恤金是國家給予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因公犧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家屬的壹次性撫恤金。
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烈士,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發給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軍人,按照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發給20個月的工資;病故軍人按照10的月工資乘以上壹年度全國城鎮人均收入發放。
月工資低於部隊軍官工資標準的義務兵和其他士兵,按照部隊軍官工資標準計入壹次性撫恤金。對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比例另行發放: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2 .被軍區(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3.對於獲得壹等功的人,將額外發放25%的獎金。4.獲得二等功的,發放15%。5.如果妳榮立三等功,妳將多發5%。
對多次或多次立功的,將按照最高立功等級的增發比例計算,累計折算後不用於提高立功等級。服役期間立功,但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再領取壹次性撫恤金。
對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研究或者戰鬥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國防部還可以發給特別撫恤金。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民警察、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去世後,其家屬也可以享受特殊撫恤金。
1980民政部發布通知,規定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民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由其家庭居住的縣(市)民政部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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