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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加律師微信嗎?
我之前寫過壹個庭外八卦:律師的微信頭像,裏面壹個做律師的同學有兩個微信號,壹個是個人生活的,壹個是工作的。作為當代中國人廣泛使用的社交軟件,微信非常方便溝通、發送和接收文件。因此,剛認識的人在社交場合互加微信幾乎是常見的景象。在審判工作中,法官和當事人,尤其是律師作為代理人,經常需要相互溝通。因此,很多時候,雙方都會遇到壹個問題。需要加對方的微信嗎?

這件事見仁見智。我曾轉載過壹位法官朋友的文章:法官,我可以加妳微信嗎?這位朋友不同意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互加微信。畢竟,與其他聯系方式相比,微信具有私密屬性,謹慎的法官確實希望避免嫌疑。壹位法學院老師曾經告訴我,法官不應該私下會見客戶,因此在庭後甚至通過電話聯系客戶都是不合適的。在這種情況下,電話聯系不好,微信聯系更不可或缺。

但在現實中,不同地方的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曾經看到壹個律師朋友寫的微博:

從這條微博來看,很多法官和律師還是互通微信的,原因也很簡短,方便雙方聯系。

我相信律師還是願意加法官的微信的,主要是因為其他方面溝通不暢。目前,律師想要聯系法官,主要是通過電話。在微博裏,我看到過n個律師抱怨法官的電話很難打通。我之前有明確寫妳打電話給負責的法官嗎?我們壹篇壹篇的來說吧。現實中,領導不止壹次要求我們及時接聽辦公室電話。甚至在我們之前的壹位領導人也進行了“隱姓埋名的私人訪問”。他先去所有的辦公室看誰在辦公室,然後在大廳壹個壹個打電話看誰在辦公室,沒有及時接聽。與很可能無人接聽的電話相比,微信聯系法官顯然要快得多、有效得多。

法官願意加律師的微信,除了方便聯系,更方便調取文書。事實上,與法官相比,更願意添加律師微信的是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助理和書記員需要聯系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電話聯系和直接郵寄或遞送材料相比,預約開庭、交換證據和補充材料顯然更加方便快捷。特別是各地經濟聯系的增加和疫情的隔離,壹方面當事人和代理人在外地的數量明顯增加,另壹方面當事人與法院的直接聯系變得不方便。比如今天審理的壹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是壹家外國企業,原告的代理人也是壹名在外地執業的律師。開庭前,他特意打電話詢問被告是否提交了證據。如果他希望法官能把證據拍下來發給原告,那麽助理和原告代理人交換微信是最方便的。

由於審判工作的原因,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聯系是必要的,但以何種方式聯系才能方便快捷,確實值得討論。雙方互加微信的方式確實不完美,但哪種方式最好,我們還要等待頂層設計和底層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