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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企業法律顧問:企業破產法特別規定
壹、員工債權特別結算安排

根據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破產法實施後,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依照第1132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清償的《破產法》於2006年8月27日頒布,並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壹規定,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職工的債權,在別除權之前,有特別優先的清償權。

二。關於國有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133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破產的特殊事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這裏所說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通過發布1994至1997系列文件而制定的壹系列專門規定,主要包括:

(1)1994 10國務院關於若幹城市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若幹問題的通知》(6月65438+7月0996);

(3)1997年3月國務院關於幾個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三。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規定

壹般來說,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當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但由於這類金融機構的資產分為自有資產和客戶資產,因此需要對其客戶破產時的資金保護作出特殊規定。同時,由於該類機構破產涉及人數眾多,社會敏感度高,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金融機構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程序。為了建立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機制,《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金融機構破產實施辦法。這裏所說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法》第71條和《保險法》第118條。《證券法》沒有專門針對證券公司破產的規定。金融機構破產時,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事項,適用破產法總則。

關於非法人組織破產的特別規定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的合夥人、投資人或者其他發起人,對該企業或者組織的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些企業的破產必然會涉及到這些人的個人破產。目前,我國尚未頒布關於個人墮胎的程序規定。因此,《破產法》第135條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應當遵循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這意味著企業或組織在其他法律下仍可參照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如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表明合夥企業進入了破產程序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