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第二十四條規定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第五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法律責任規定。
第壹,執法主體
該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這樣理解:第壹,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三條“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可以理解為本法的壹項具體規定。除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處罰“虛假宣傳、誤導遊客”的違法行為。第二,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旅行社必須購買責任保險並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商品和服務,旅遊主管部門有權對旅行社的這兩種違法行為進行執法。
二、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虛假宣傳,誤導遊客
旅行社虛假宣傳的階段主要是在包價旅遊等合同訂立之前,目的是促進遊客與其進行交易。旅行社員工在旅遊行程中通過虛假宣傳誤導遊客再次消費的行為也包括在內。判斷虛假宣傳和誤導遊客的標準:第壹,只要旅行社捏造事實,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並使用模糊語言達到誤導的程度,就構成違法行為。第二,當根據法律和立法的本意難以理解時,應基於遊客的壹般理解,而不是基於旅行社的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壹條也有類似規定,即“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例如,在實踐中,旅行社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出了許多景點,但實際上,有些景點只是路過,遊客誤以為它們是觀光項目,因為事先沒有明確告訴他們。
②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因此,判斷違法行為的重點是供應商是否合格,參考第34條的解釋。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和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行責任保險制度。”《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八條也規定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範圍和限額。旅行社未按規定投保,包括未投保、未足額投保、投保範圍不符合要求等。
三、法律責任
首先,由旅遊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責令旅行社改正相關違法行為,然後進行行政處罰。
1.對旅行社的行政處罰。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分為兩個等級。壹是根據違法所得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處罰:壹是有違法所得且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同時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為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將由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決定。二是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予以罰款,罰款的幅度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二階段,情節嚴重的,根據情節適用以下兩種不同的處罰:壹是情節輕微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是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對違法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只有壹種,即罰款,罰款的幅度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由作出處罰的部門根據情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