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抵押、質押、留置是物的擔保,定金、保函是人的擔保。其次,需要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擔保、抵押、質押、定金等屬於約定擔保方式。但留置權是壹種法律保障,債權人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
2.擔保方式是指用擔保的權力和責任實現的特定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特別是擔保屬於PICC,我們常說的信用擔保是指財產保護的性質。
關於擔保的適用範圍,還有許多其他不當得利之債和民商事活動可以在權責發生制中設立擔保。
在擔保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探索,在原有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格,規範法律風險,促進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3.作為擔保公司,如何快速提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應對的是如何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並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通過練好內功來完成我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4.首先,需要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和業務制衡機制。擔保公司應建立制衡的內控制度,通過集體智慧防範風險。擔保公司可以設立前、中、後三個階段。作為先鋒部門,擔保部門需要明確劃分職責並相互制衡。
5.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這對於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評估擔保風險,減少人為錯誤。擔保公司根據參考資料對客戶進行評估,並對客戶的特征進行綜合評估。
保障範圍是什麽?
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實現債權的成本。但是,當事人對擔保範圍另有約定的,擔保範圍按照其約定確定。
綜上所述,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的範圍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具體約定,只有全部保證擔保責任的壹部分才會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我國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此其法律責任範圍原則上是全部保證責任。只有在保證人與債權人有明確、專門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時,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範圍才限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4條
擔保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方式、範圍和期限等。
第685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章
保證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