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支付50元到100元不等的對方非財產案。
(3)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則每件支付500元至65,438+0,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件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報送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