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6.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書壹式三份,兩份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申請人保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攜帶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告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
5.服務地址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其收到的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發生爭議,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相關部門將對雇主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屬實,將對雇主進行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