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征收法是哪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了收繳。
征收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毒品、註射毒品以及本人直接持有或使用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
違反治安管理收繳非法財物:
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違禁品;
(二)賭博工具和賭資;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
(6)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自用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涉毒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
扣押:
行政案件
(壹)扣押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查明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價款上繳國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二)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第壹款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的賭博、毒品、作案工具、偽造、變造的證件、票證等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壹般來說,沒收是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相關行為的工具,它被沒收。壹般來說,如果收集的財產可以退還給被侵權人,就會退還。如果無法退還,壹般會銷毀或上繳國庫統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