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間減租有法律依據嗎?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法》(2021 1起施行)第壹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
根據壹般知識,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種:(1)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臺風、洪水、泥石流等;(2)社會異常事件;(3)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控制和禁運。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大規模爆發導致承租人要求減租,我們要根據情況判斷是否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三個特征,不能壹概而論。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果客觀情況影響了公平原則,合同雙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主要是根據公平原則來判斷的。
2.什麽樣的租客可以免租金?
壹是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行政措施停止營業的,租賃合同適用不可抗力原則,減免租金。在疫情的沖擊下,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了許多行政措施來防控疫情,如關閉景區、電影院、娛樂場所、網吧等。,甚至壹些地區的政府部門關停了餐飲服務業。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承租人來說,無法使用租賃物,這種客觀情況顯然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疫情受不可抗力影響的,應當減免租金。
第二,如果不是被迫關停,而是受到較大影響,租賃合同不適用不可抗力原則,可以適用公平原則酌情降低租金。胡軍認為,有些行業雖然沒有強制關停,但受疫情影響較大,比如餐飲服務單位(沒有關停)、工廠、商場、酒店等。,租賃物仍可使用,但不能完全達到合同預期目的。按照原合同履行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的權益影響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疫情不適用不可抗力,但可以適用公平原則酌情要求減租,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損失,共渡難關。
三、租房、超市等。,其中大部分不受疫情影響或影響較小。胡軍認為,不可抗力不適用於這些租客,出租人沒有法定義務減免租金。但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理減少和分擔損失。
疫情期間,其實很多人並沒有實際使用租賃的場所,壹些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進行正常經營,自然也就沒有使用廠房。所以這個時候是否應該支付租金,應該根據當地的政策和合同法中做出的規定,有法律依據可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