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提存事由有哪些規定?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履行了債務。具體而言,存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存款人具有存款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存款人是指為了履行還款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存款的人。
由於代管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代管人在代管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代管才能有效。
(2)所存債務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存款的前提;如果沒有債務關系,就不會有存款問題。
(3)有存款的理由,有適合存款的對象。
二、提存的條件和效力是什麽?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以所得價款提存。
效果如下:
(1)提存有效成立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二)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三)債權人有權隨時收取定金,但該權利的行使受法定預定期限的限制。
三。代管的原因和法律後果是什麽?
代管的概念。提存是指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構保全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的存款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因此是債務消滅的原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定金不以還款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
(2)存款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代管的法律後果。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惡益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以所得價款提存。
標的物提存後,雖然合同終止,但債務人仍負有後合同義務。除非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定金,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定金部門應當根據債務人的請求拒絕收取定金。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的,提存債權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這裏規定的五年訴訟時效為同壹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