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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工作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開展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活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表彰獎勵;以市委名義表彰獎勵;以市政府名義進行表彰和獎勵。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項目,必須是對本市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綜合性工作項目。第三條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人事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負責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四條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提出表彰獎勵申請的單位為申辦單位;經批準,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實施表彰獎勵的單位,為主辦單位。

以市委名義,招標單位和承辦單位原則上為市委工作部門;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項目,其申辦單位、主辦單位原則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招標的單位和承辦單位原則上應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第二章表彰獎勵項目第五條表彰獎勵項目分為常設項目和非常設項目。

常設項目是指經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批準的具有壹定評選周期的項目。永久項目的評選期壹般為兩年以上(含兩年)。永久性項目可因情況變化而調整或取消,但須經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批準。

非常項目是指經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批準的壹次性項目。第六條在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必須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事項,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三章審批程序第七條市人事局是本市表彰獎勵綜合協調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項目和評選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第八條擬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項的,申請人須在表彰獎勵實施前6個月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第九條立項申請人的申請內容:

表彰獎勵的名稱、依據和理由;

(二)評選範圍和條件,參評單位和人員數量;

(三)集體和個人獲獎人數;

(四)

(五)評選組織的組成;

獎勵的形式;

(七)獎勵資金的數額、來源和用途;對集體和個人擬給予大額獎金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條市人事局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審後,報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審定。第十壹條任何單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同誌提出申請。第十二條擬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對在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申請人應按上述程序及時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審批意見的獎勵項目,由市人事局通知申請人。經批準的,由主辦單位會同市人事局根據表彰獎勵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制定具體評選辦法,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由主辦單位和市人事局印發實施;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市委、市政府已批準的永久性表彰和獎勵項目,每到規定的評選周期,主辦單位應提前兩個月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人事局負責審核並辦理手續;同時,主辦單位的申請和相關手續將報送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備案。第四章表彰獎勵條件第十五條嚴格把握表彰獎勵對象的評選標準和條件。表彰獎勵的評選應以政治表現、成就和貢獻為依據。受到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首都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第十六條獎勵範圍的評選比例、名額數,由市人事局根據有關規定和獎勵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並嚴格控制和管理,不得超過名額。集體獎項的人數不得超過參評單位人數的百分之三;表彰獎勵的個人數量不得超過參加人數的千分之壹。副局級以上領導原則上不參加評選。第五章獎勵待遇和獎勵資金第十七條嚴格執行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受到表彰獎勵的集體,壹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杯)和獎金(獎品);受到表彰獎勵的個人壹般授予榮譽稱號、榮譽證書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