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並限制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權利。特別是《憲法》第壹至第九修正案以及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體現了對人權和公民權利的充分尊重以及對政府任意行為的限制。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憲法讓美國政府和法院在人權問題上“有法可依”。然而,自《權利法案》(指第1至第9次憲法修正案)和第14套修正案確立以來,其引發的爭議從未停止。遠至1833的“Barang v. Baltimore”案,近至2012的“America v. Windsor”案,美國憲法修正案對公民權利和人權的保護壹直徘徊不定,從未有過確切和最終的答案。是的,美國憲法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但沒有人知道壹系列具體問題,例如公民權利的保護程度,受哪些因素的影響,以及如何與時俱進(例如互聯網上的隱私,竊聽民用電話)。即使是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有時是這壹句,有時是那壹句。第14修正案中有兩個最著名的條款,在上個世紀被大量涉及。壹個是“正當程序條款”,另壹個是“平等保護條款”。這兩個條款在歷史上引起了許多非常著名的訴訟案件。其中壹個是墮胎案“羅訴韋德案”,另壹個是關於種族隔離合法性的辯論“布朗訴教育委員會”。
如前所述,美國憲法保證人民有法可依,並限制踐踏公民權利的行為,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堪稱“荒謬”的案例。例如,‘巴蘭訴瓦爾迪莫案’,瓦爾迪莫市政府沒收了巴蘭的私人財產——碼頭,並且沒有給予他與個人收入相等的補償。巴蘭根據第五套修正案中“未經正當程序不得沒收個人財產”的條款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裁決是“這壹條款只對聯邦政府有效,瓦爾迪莫是壹個地區政府,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瓦爾迪莫市政府勝訴。
美國南北戰爭後,為了彌補前九套修正案的不足(例如,它們對地區政府無效),國會通過了著名的十三套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和十四套修正案(民權)。此後,地方政府也受憲法管轄。我們再來看看另壹個案例:在1886中,舊金山市政府頒布了壹項法令,規定所有洗衣店(這些洗衣店歷史悠久,與今天的洗衣店不同)必須符合安全標準才能註冊營業。當時,大多數洗衣店都是由來自中國的移民經營的。在申請營業執照時,所有來自中國的移民經營的洗衣店都被無壹例外地拒絕了。移民們對舊金山政府的歧視行為深感憤怒,並以“平等保護條款”上訴至最高法院。結果呢?最高法院壹致批準了中國移民的上訴,並裁定舊金山政府的行為構成種族歧視並違反了憲法。這是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壹個例子。
關於憲法和公民權利的案例很多,但不可否認的是,憲法在其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雖然歷史上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不時遭到拒絕,但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判例的不斷增多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憲法對公民權利和人權的保護變得越來越具體和合理。公民權利和人權的保障本身就是美國三權分立中三權博弈的結果。30年前同性婚姻仍然不被承認,但在2012的美國訴溫莎案中,同性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因此,這是壹個永久的話題。
註:本文除引用案例和法律條文外,均為原創。希望樓主考慮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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