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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第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人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屬於刑法第253-1條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無法確定特定個人,經處理後無法恢復的除外。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購買、接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的標準,但達到相應比例的相關數量標準;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在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嚴重情節。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六條非法購買或者接受本解釋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合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利用非法購買或者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購買或者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在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購買、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第七條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第八條建立網站、通訊群,進行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第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造成用戶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贓款贓物全部退還,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為情節輕微,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需處以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