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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療和心理危機幹預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法律分析:衛生部門應當依法規範未成年人預防接種工作,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管,做好傷害預防和幹預工作,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和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保健服務。

衛生部門應當依法規範未成年人預防接種工作,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管,做好傷害預防和幹預工作,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和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早期發現和及時幹預機制。衛生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幹預和精神障礙的早期識別、診斷和治療工作。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八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和設施,並加強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免費或者優惠向未成年人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