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侵權賠償的依據如下:
1,侵權行為減少權利人利潤的數額;
2、以報紙、書籍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以參照國家關於報酬的規定;
3.權利人的合理使用費;
4.權利人出售的拷貝數乘以每份拷貝的利潤的乘積;
5.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的利潤的乘積;
6、因侵權行為,權利人不能履行許可合同或者難以正常履行,導致預期的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造成的損失;
8.此外,提起訴訟所產生的費用也應納入賠償範圍。提起訴訟可能會有很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調查取證、停止侵權、查閱和收集證據以及鑒定是否構成侵權的費用。被侵權人因訴訟產生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納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範圍,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賠償。這些費用是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必須支付的實際費用,應當全部為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在侵權人違法所得的基礎上,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侵權人的請求、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利益,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其侵權所得為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XXX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侵權復制品,但特殊情況除外;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無償禁止前述物資、工具、設備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