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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開庭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院主要包括:

1.公開審判和不公開審判。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

2、審判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聯系程序(壹)兩者之間的聯系: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條件的單向轉換,即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兩者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適用簡易程序。

2.立案方式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

3.審判人員構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通知當事人。

4.審判程序的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庭審前的準備、法庭調查的順序、法庭辯論的順序沒有普通程序那麽嚴格。可以在任何時候以簡單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如果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立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