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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鞏固林業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和積極消除的方針。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鼓勵負有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投保森林火災保險。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森林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鼓勵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為半職業森林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七條對森林防火負責的單位和個人,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其他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及時報告森林火災,避免重大損失;

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

(三)推廣應用森林防火技術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第二章森林防火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森林防火指揮體系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預防和撲救火災,及時處置森林火災。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宣傳和貫徹森林防火法律法規;

(二)協調解決本地區各部門、各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和監督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並組織檢查森林防火工作;

(四)指導組建森林防火隊伍,組織森林防火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

(五)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的調查和評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民政、衛生、交通、教育、園林、氣象、商務、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壹條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人。

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區域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第十二條林區內的鐵路、公路管理單位負責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公路沿線森林火險區的防火工作。

穿越林區的高壓電線電纜管理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線路進行巡視,定期檢查桿塔安全,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穿越林區的天然氣、石油管道的管理單位,林區內及林區壹公裏範圍內易燃易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設森林防火設施,配備滅火器材,並指定專人負責防火。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與轄區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實行年度責任目標管理。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與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建立軍民聯防的森林防火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