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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州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對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我國* * *產黨的領導,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具有不矛盾性、鮮明性和可操作性。對於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第五條規定本州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六條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註重提高立法質量。第二章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第七條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將地方性法規案提交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壹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第八條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在會議舉行30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第十條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第十壹條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印發會議。第十二條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重要的不同意見,經審議通過後印發主席團。第十三條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會議,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專門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第十四條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停止審議,並向大會報告。第十五條地方性法規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並作出決定,向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第十六條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主席團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