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大多是因為政策或資金等各種原因不得不延期交房,也有部分樓盤因為房屋質量不過關不得不延期交房。因此,有必要區別對待。如果因手續或市政配套設施延誤等各種因素導致延期交付,可以給予開發商更多的寬限。但是,如果由於經濟原因無法交付房屋,則需要盡快申請維權。
開發商延遲交付的原因有很多。延期交房後,首先要看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以及購房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開發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但開發商應及時通知買受人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免除自己的責任,買受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張免除開發商責任的條款無效。如果開發商因自身原因延遲交付房屋,買受人有權根據購房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向開發商索賠。如果開發商不願意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壹致,買受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判決支持開發商賠償的,開發商應按判決履行,否則買受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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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標準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