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產或行為。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第二百五十五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執行。25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壹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存款;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8.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並支付遲延履行款項;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10、出入境限制等。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總則第二百零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零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百零五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第二百零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仍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第二百零八條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第二百零九條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承受。第二百壹十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規定。總而言之,強制執行主要是針對壹些知道自己有錯但不接受處罰的公民。對於這些執迷不悟的人,必須進行強制執行,才能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執法人員的執法必須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