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意義上的物權法
如同民法具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壹樣,物權法也具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前者是指物權法的系統編纂,即民法典物權編;後者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物權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僅包括物權法,還包括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鑒於中國的立法計劃,即使頒布物權法,中國的實體物權法也包括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物權法對憲法基本原則的實施也是通過物權法實質意義上的合憲性來實現的。
2.《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在未來《物權法》頒布後的效力。
《物權法》屬於民法基本法,預計將由全國人大通過。顯然,《物權法》不是“第壹個吃螃蟹的人”的後法。同壹職級的後法對前法的內容有不同規定的,以後法的規定為準。後壹部法律沒有作出不同的規定,前壹部法律中沒有被廢除的規定仍然有效。可以明確地說,在我國民法立法過程中,《民法通則》將長期繼續發揮“民法基本法”的作用。為確保法律規範的連續性和權威性,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起草計劃,采取分編采法必然涉及新頒布的《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人身權法》和《民法通則》的具體適用問題,此後這些法律均已列入立法計劃。可以非常肯定地說,物權法不會完全取代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壹節作為財產保護的基本規定,立法機關沒有理由也沒有可能宣布這壹部分無效。因此,《民法通則》第73條將繼續有效,其有效範圍將適用於整個民事財產法領域。
3.物權法本質上的合憲性。
“違憲論”也註意到“《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公有* * *(國家)財產不受侵犯”,卻忽視了《民法通則》和未來物權法作為物權法實質組成部分的重要而基本的法律知識,並由此推導出“在草案中廢除這壹規定與民法通則相同”。另壹方面,如果每壹部法律都必須照搬憲法的所有相關規定,那麽在中國成千上萬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有多少部是不違憲的?在制定物權法的過程中,由於我國立法機關特殊的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過民法通則的長期存在,才使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得到全面貫徹。忽視民法總則的存在及其與未來物權法的關系,忽視物權法草案打算通過詳細而嚴格的規則來實施憲法規範的事實,並以草案沒有機械地重復憲法的某壹條款為由認為其違憲,這似乎是荒謬和幼稚的。
(2)保護財產權方法的合憲性:
從民法上的權利保護來看,《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壹個權利保護命題。民法上的權利保護請求權包括主要請求權和次要請求權【45】。物權法草案第三章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的壹級權利,與之相對應的二級權利是侵權法上因物權保護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請求權和侵權禁令請求權。我認為,物權法草案是否符合憲法第十二條的問題是保護財產權的方法是否符合憲法。雖然這種分析已經超出了“違憲”的範圍和指控的範圍,但考慮到這也是民法學界內部壹直關註的熱點問題,我們在此履行民法解釋義務,進行認真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