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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的量刑標準2022
壹、入室盜竊的量刑標準只要入室盜竊構成盜竊罪,就不再受盜竊數額和次數的限制。無論行為人是否盜竊財物,都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是指進入他人住宅(包括住宅、封閉的院落、帳篷、漁民的漁船、出租的房屋等)的行為。)因盜竊。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直接將“入室盜竊”定義為盜竊、定罪、處罰的案件。根據2013年4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屬於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的, 且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50%,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二、入室盜竊如何認定(八)以入室盜竊追究刑事責任,不論次數多少,盜竊價值多少。入室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居住權,還容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室盜竊的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刑法進行了修改。理解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入室盜竊”,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即《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入室盜竊”是指以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在認定“入室盜竊”時,要註意:1,“戶”的範圍。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壹般情況下,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該被認為是“戶”,但在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被認為是“戶”。營業場所和居住場所合二為壹的商店,營業時間不認定為“戶”,非營業時間根據情況可以認定為“戶”。2.“入戶”目的的違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是以實施盜竊為目的。盜竊雖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而是暫時在室內實施盜竊,不屬於“入室盜竊”。就盜竊罪而言,死刑的處罰已經取消,所以目前即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者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也不能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另外,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入室盜竊的罪名,入室盜竊的行為只是盜竊罪的壹種情況,仍然會按照盜竊罪的量刑標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