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管理處罰,明確了行政拘留的性質,即壹種治安管理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擴展數據:
行政拘留案——如如東某養殖場暗管排放豬糞,兩名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3月,徐購買了位於馬塘鎮村17組的貝德福牧業養殖場,並改建了養殖場舍,2017年7月3日開始生豬養殖。
同年7月12日,環境執法人員對該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徐某的養豬場飼養了1200頭豬,豬糞幹濕分離沒有做到如此大規模。
雖然建設了溫室生物質發酵床,但並未投入使用,三個小型糞肥儲存罐遠遠不能滿足儲存要求。產生的豬糞被安裝在糞肥儲存罐中的軟管和泵抽到下壹塊地裏,地裏的豆苗因抽糞過多而死亡。
對於徐某未建設配套汙染防治設施進行養殖的行為,如東縣環保局要求徐某立即停止生豬養殖並建設配套汙染防治設施。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完成後,他可以繼續養殖,同時,他被罰款4萬元。
然而,這壹處罰似乎與徐無關,他不顧環保局處罰決定的要求,繼續養豬。2017 165438+10月29日,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養殖場,發現其發酵床仍未投入運行。
徐和他的搭檔劉繼續用水泵將豬糞抽到地裏。田地已經完全被養殖糞肥覆蓋,面積約800平方米,厚度約30厘米。不僅如此,壹些糞池中的糞便仍從溢流口流入農田灌溉渠,並沿農田灌溉渠流入勝利河,灌溉渠與勝利河交匯處的河水呈黑色。
如東縣環境保護局對徐某將畜禽糞汙直接排入水體、將豬糞直接排入田間的行為作出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654.38元+0.6萬元。
考慮到徐某和合夥人劉某的違法行為具有持續性,且違法情節較為惡劣、汙染環境較為嚴重,如東縣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法》和《行政機關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移送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受理後立即對徐某和合夥人劉某分別處以11和10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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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兩名責任人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