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的“國家秘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項。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規定不公開或者不應當公開的事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以外的信息的,以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境外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項以上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目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有前款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三項以上的;
(三)為外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