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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國際法的態度是
從理論上講,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可以分為三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國際法的壹個基本理論問題。基於對這壹問題的不同理解,形成了壹元論和二元論兩種學說。其中,壹元論分為國內法優先論和國際法優先論,而二元論似乎是現代國際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1)壹元論。壹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同屬壹個法律體系,但兩者之間存在壹個誰優先的問題,於是就出現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種學說。

1.國際法優先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調整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屬於同壹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法律規範分為不同的層次,每壹層次規範的效力都來自於上級規範。國際法是高於國內法的法律規範,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際法,國內法必須從屬於國際法。這壹理論強調國際法的效力,確保國際法的無條件優先,但否認國家意誌和主權以及國內法的效力。此外,這壹理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基於個人之間的關系,完全否定了國際法作為“國家間法”的基本屬性,從根本上改變了國際法的性質和方向。

2.國內法優先理論起源於德國。認為國際法作為壹種法律,與國內法屬於同壹體系,是從屬於國內法的二級法。其效力來源於國內法,只有依靠國內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國內法優先本質上是強權政治的法律表現。通過將壹個國家的意誌絕對化,否定國際法存在的意義,從而將壹個國家的意誌強加於國際社會,達到統治世界的目的。國內法優先論在理論上否定和取消國際法,在實踐中不利於甚至破壞國際法律秩序,因此在國際社會中得不到多少支持,二戰後逐漸衰落。

(2)二元論。二元論被稱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平行”或“對立”,起源於19年底的德國。二元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各有特點,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它們是平等的,也是對立的,它們各有各的適用範圍。國際法不能適用於國內法。國際法要在中國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轉化”為國內法。二元論正確分析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特點,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主權意誌的表現,都屬於壹個獨立平等的法律體系,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的發展。但二元論只討論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形式對立,而沒有看到或忽略它們的實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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