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規矩,妳覺得是不是要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要明確明確,要不折不扣?
既然妳問了,那麽下壹個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是的,壹般認為法律規則本身就具有“定點止爭”的功能。然後,在制定規則時,壹定要用精,最大限度地消除歧義,使法律的適用趨於統壹。
事實上,妳所認為的規則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法律規則語言的模糊性已經成為其基本特征之壹,甚至,在必要的時候,法律會故意制造模糊性。
美國曾經有壹個很有意思的案例,關於西紅柿是煮熟的蔬菜還是水果。1887年,美國4名商人將海關告上法庭,海關對其從印尼進口的西紅柿征收10%的進口稅,理由是根據美國當時的海關法,蔬菜要征收關稅。
也正是根據這壹法律,進口水果可以免征關稅,所以四個商人認為他們進口的西紅柿應該屬於水果,不應該征稅。
那麽,妳認為西紅柿應該屬於水果還是蔬菜呢?最終當時的九大法官認為應該承認西紅柿是蔬菜!他們的理由是這樣的。雖然從植物學的角度來看,番茄屬於植物的果實,符合字典中“果實”的定義,但字典詞條的理解只能作為解決問題的輔助手段,法律也只能界定這種番茄屬於日常意義上的水果還是蔬菜。
日常意義上的西紅柿,比植物學意義上的更歸類於烹飪原料。在西餐中,西紅柿和土豆、胡蘿蔔、卷心菜、芹菜等主食壹起吃。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西紅柿應該屬於蔬菜。
妳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此常見的番茄的定義,在具體的法律問題上卻如此模糊。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番茄屬於水果還是蔬菜,並不取決於番茄本身,而是取決於具體的訴訟以及判決的語境。
有人會說,為什麽不直接通過法律:西紅柿是蔬菜!誰都不應該反駁!這樣不是更確定嗎?
不要!讓我們從中推導壹下:現在我們生活中的西紅柿有很多種,草莓西紅柿,櫻桃西紅柿(俗稱小番茄)。基本上沒人用它們做飯,直接當水果吃。那麽如果這種水果到了美國,是否應該征稅,我覺得還是會引起爭議的。
所以,如果法律語言真的準確到壹定程度,就失去了確定性。因為法律本身是滯後的,而法律要想維護權威,就必須保持穩定,不能壹蹴而就。今天加壹個大番茄是蔬菜,明天確定壹個小番茄是水果。這樣的法律會讓人無所適從!
另壹方面,法律有其靈活性,我們在刑法的規定中經常看到“必要限度”、“情節輕微”、“損失重大”這樣的字眼,可以說是極其模糊的。妳可能覺得這些規定太模糊,會讓人無所適從。有什麽大不了的?怎麽能稱之為必要呢?
但立法者考慮的是,法律在現實中根本無法明確規定。如果強行明確規定,必然會使法律條文變得極其僵化,反而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
比如確定什麽樣的公司不需要設立監事會,確定註冊資本500萬以下,員工200人以下。這種規模的公司在沿海發達地區算不上真正的大公司,但在壹些欠發達地區可能是大公司。所以,法律模糊不是為了妥協,而是為了利用!
那麽,妳有結論了嗎,西紅柿到底屬於水果還是蔬菜?
(本文,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