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的;(五)年滿30周歲。
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壹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101條?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收養。
第1002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歲以上。
第1003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壹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第壹百壹十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1004條?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10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壹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第壹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夫妻壹方死亡,另壹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壹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