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忘了,會有反響的。”深圳鸚鵡案後,司法界發起了家養和野生鸚鵡是否應該區別對待的討論。壹些學者和律師將矛頭指向現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希望通過此案推動司法“打補丁”。最高法明確規定“人工飼養涉案動物從寬”,無疑是壹種積極的回應。
“聞之則變”的司法解釋,符合良法的期待。就深圳鸚鵡案而言,男子王鵬販賣珍稀物種鸚鵡,壹審被判5年有期徒刑。問題是賣的鸚鵡是自養的。
壹般來說,馴養動物和真正的野生動物在保護價值上是有顯著區別的。很多人為王鵬感到委屈,因為他賣了自己馴養的兩只保護鸚鵡,對社會幾乎沒有危害,和賣野生瀕危小金太陽鸚鵡不是壹回事。
從司法角度看,刑法第341條所涉及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只是針對野生動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重點保護或者瀕危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等同對待,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
也是因為當地司法部門在涉案鸚鵡數量已構成“情節嚴重”,應判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壹審判處王鵬5年有期徒刑是不合理的。二審時,在壹片質疑聲中,突破規定,減刑至兩年。
像本案二審在規定下量刑是壹個突破,也提示了司法判決堅持問題導向改進的必要性。“法律壹定要信,否則形同虛設”,信的文章也要公正。如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判決依據不公,司法機關在現有司法框架下很難做出足夠合理的判決結果。
正因如此,針對壹些不合理的判決,不同於以往通過聯名信要求法院修改判決的方式,近年來,很多人將目光投向了判決依據的滯後性,通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來推動法律進步。
例如,律師苗永軍早前代理案件時,發現最高人民檢察院2065438+2003年4月發布的“附條件逮捕”制度與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申請復核建議書》,致使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停止執行該文件的通知;壹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和人大代表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壹級法律錯誤”,最後經過不斷努力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