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曾經是壹家公司的業務經理。他離職了,因為他從公司挪用了5萬元。離職後,方某手裏仍有大量空白合同。方在任職期間工作能力強,很受公司總經理的歡迎,但挪用公款的行為讓總經理恨鐵不成鋼。方某離職後,幫助公司簽訂了多份合同,為公司帶來了近8萬元的利潤。總經理得知此事後,也對他的“地下”工作視而不見。方某代表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壹份30萬元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上海某公司從未履行。公司總經理與對方交涉時,對方指出方某不再是公司業務經理,他不能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沒有履行的前提。離職業務經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律師回答問題
方作為公司的業務經理,離職後代表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屬於表見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與善意第三人發生的代理行為,該行為承擔法律後果,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由於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自己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壹種廣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壹般需要出示理由,包括:工作證、空白合同、介紹信和商業慣例。方離職後並不代表公司,但他手裏有壹份空白合同。上海公司有理由相信他可以代表公司與他簽訂合同。該合同依法有效。雖然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但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視為有效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上海公司認為,方某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與其簽訂了合同。他們的合同已經生效。後被上海某公司推薦的方不再擔任公司業務經理,不能代表公司。這是不成立的。上海某公司應履行此合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判例匯編
本法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使怠於履行註意義務的人可以直接承擔行為人未經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所簽訂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