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德慎刑:西周巧妙地將天與德、德與刑聯系起來,在“天與德相匹配”的原則指導下,形成了“以德慎刑”、“刑不赦”、“輕刑於世”的法律思想。
(2)律刑:《律刑》又稱《符刑》,記載了旺姆命令周公呂後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的壹部代表性法典。
(3)九刑:壹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即墨、左惡、恭帝、迪達五刑,加上贖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稱“九刑”。
(4)禮與刑的關系:1。禮和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 * *同構成為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儀是壹種積極的規範,而懲罰處於被動地位,兩者相輔相成。2.“禮不可違庶人,刑不可違大夫”的法律原則始於西周。沒有為庶人舉行儀式意味著庶人不能按照貴族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下的罪行,可以得到壹定的寬恕,並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定的特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士大夫可以免除刑罰。
⑸刑事立法:
A.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刑罰的原則:老幼愚三免。2.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與偶犯:三錯——疏忽、無知、遺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結局;意外傷害-非最終判決。3.疑罪從輕、疑罪從重的原則。4.寬大適度原則。
B.主犯:1。政治罪:不服從國王的命令;小偷(破壞禮儀);智(隱賊)。2.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人身和財產罪:聚眾鬥毆、強奸罪(聚眾搶劫罪);偷竊(盜竊財物);強奸(盜竊國寶)。3.玩忽職守罪:唯官(畏權)、唯叛(枉法)、唯內(枉法親屬)、唯品(受賄枉法)、唯來(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
⑹民事立法:
A.契約:西周時期有壹種專門的官方管理契約,稱為“司約”,並有作為特定市場管理者的“質押”;質押代理,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合同形式;借款關系的契約形式。
B.婚姻:三個原則——壹夫壹妻制;沒有結婚同姓;父母的命令:“六禮”——收禮、問名、納吉、收禮、邀約、迎親:“七出”——不服從父母、無子、好色、嫉妒、虐待、多嘴、偷竊:“三不去”——出嫁不歸;以及三年多的哀悼;窮之前,富之後。
C.宗法繼承:長子繼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繼,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長子繼承制牢固確立。)
⑺司法系統:
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政府的常設最高司法官員大司寇實際上負責協助紂王管理國家司法工作。
B.監獄與訴訟: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審理”,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破獄”。
c五聽:壹是用文字聽,二是用顏色聽,三是用氣體聽,四是用耳朵聽,五是用眼睛聽,即通過觀察文字和顏色來判斷當事人陳述的真假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