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單方面自願行為。例如,如果妳向災區捐款,妳可以直接匯給災區,而無需對方的同意。
贈與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合同(即雙方的法律行為需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贈與人將財產贈與受贈人,可以附條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並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建設公益項目的,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對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受贈單位審查同意,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或者組織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設、建設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告知捐贈人。
第十四條捐贈人可以留下姓名紀念所捐贈的公益項目;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受贈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憑許可證放行並監管。
華僑向中國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相關入境手續,並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協助。
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捐贈財產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捐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接受的救災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災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應當將捐贈財產用於發展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難以儲存和運輸且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得收入全部用於捐贈。
第十八條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九條受贈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捐贈財產的財務會計制度和使用制度,加強對捐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受贈人應當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