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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2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壹)進出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管。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出口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國際治理的原則。第四條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安全負責。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從事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接受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關負責本轄區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海關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提高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第七條海關應當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食品安全知識。

海關加強與國際食品安全組織、境外政府機構、境外食品行業協會、境外消費者協會的交流與合作,打造進出口食品安全國際治理格局。第八條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第二章食品進口第九條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時適用的相關標準的要求。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第十條海關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口食品進行合格性評定。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的活動包括: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註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口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書查驗、單證審查、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進出口銷售記錄查驗及其組合。第十壹條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評審,並根據評估和評審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可以啟動對境外國家(地區)的評估和審查:

(壹)境外國家(地區)首次申請向我國出口某類(種)食品的;

(二)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動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境外國家(地區)主管部門申請對某類輸華食品檢驗檢疫要求進行重大調整的;

(四)境外國家(地區)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關發現輸華食品存在嚴重問題,認為存在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其他需要評估和審查的情形。第十三條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價和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的評價和確認:

(壹)有關食品安全和動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三)動植物疫情及防控措施;

(四)病原微生物、農獸藥和汙染物的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和儲存的安全衛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保護、追溯和召回制度;

(8)預警和應急機制;

(9)技術支持能力;

(十)其他涉及動植物疫情和食品安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