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導意見
三是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壹)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業務發展戰略,落實人員編制和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2)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和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實行分層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評價體系,向適當的金融消費者提供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利。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自有資產和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四)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蓋產品風險等欺詐性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5)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消費者應當自主選擇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金融產品,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利。金融機構不得設定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不得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減輕或者免除其損害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七)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權利。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次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處理查詢制度,提高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和效率,並接受社會監督。
保護金融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金融機構要進壹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廣泛持續開展日常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9)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得到尊重。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不得因其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而對其有所歧視。
(十)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利。金融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確保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