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鳩山由紀夫民法的特點
如前所述,鳩山由紀夫早期和川明、石阪壹樣,也有直接繼承德國的略顯生硬的概念法學傾向。然而,後來的鳩山民法逐漸擺脫了這種傾向,使日本的解釋法得到了很大發展。

鳩山由紀夫1908畢業,留校任教於母校東大。他在191去了德國和法國四年。回國後,我懷著根據在歐洲期間的思考建立自己終身研究起點的雄心,寫了壹篇關於法律生活中動態安全和靜態安全調整的論文(1915)。本文將維護既得利益的“靜態安全”與實現交易利益所必需的“動態安全”區分開來,並更多地關註後者,並試圖將其作為解釋法律含義和審查民法中各種財產關系制度的任務加以調整。第二年,他發表了《論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和公示》。本文沿襲了上壹篇論文的基本立場,從保護不動產“動態安全”的角度出發,主張相對公信原則。這種重視“調整靜態和動態安全”的觀點構成了其繼任者我的妻子榮的民法的支柱,即使在今天也沒有人能夠動搖其作為民法解釋學中心學科的地位。西歐法理學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先後經歷了第壹階段:18世紀的啟蒙私法思想和19世紀早期的法國民法典;第二階段:19世紀下半葉的彭德爾頓法和19世紀末編纂的德國民法典;第三階段:20世紀尤其是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的社會化法律。由於資本主義發展的落後,日本急於追趕西歐發達國家,僅用幾十年就趕上了西歐法律歷經幾個世紀的發展階段。民法典編纂者的法式解釋學和傳明、史班的“生硬的概念法學”是基於個人意義的理論,相當於西歐法學的第壹階段。然而,在外國法律在這壹階段未經消化被移植到日本後的不到20年裏,以“交易安全”為中心的第二階段鳩山體系承擔了克服其不成熟性的任務。

廬山民法與前代民法的這種差異可能是由於第二階段向第三階段轉變過程中的悲慘場景,這壹點往往被忽視。今天,動態安全和靜態安全的監管理論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當時的日本,鳩山為了實現動態安全,他應該為自己的安靜安全付出代價的聲明通常是基於他自己的過錯甚至是他的意圖。鳩山由紀夫的民法突破了當時的局限,使其脫離了本人的過錯甚至本人的意圖,揭示了獨立保護運動安全的理想,並從與安靜安全和諧的觀點出發客觀地、排他地解決它,可以說為民法解決方案的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鳩山由紀夫和川明、石破茂壹樣,深受德國詮釋學的影響。然而,川明和石阪專註於掌握德國彭德爾頓法的概念,而鳩山則用心理解“重視交易安全”的精神內涵,這是德國民法典的基石。此外,鳩山雖然受到德國法學的直接影響,但他擺脫了機械照搬外國法律的局面,例如,倡導相對公信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鳩山由紀夫的民法不僅是前人流傳下來的德式法律解釋學的整理者,也是日本民法走向自立的先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