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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隱私犯罪所得的定性標準
掩飾犯罪所得的量刑標準如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總價值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多次實施犯罪,總價值達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窩藏罪的立案標準

1,視具體要求而定。如果是備案標準,備案標準如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利潤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二)壹年內受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政處罰,實施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是掩飾、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利潤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二)壹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是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的;

(四)掩飾、隱瞞不報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致使公私財產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掩飾、隱瞞受監察機關管轄的犯罪所得。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更適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適用於確定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屬地管轄,但不適用於確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少數刑事案件的屬地管轄,應予以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和收益,為掩飾、隱瞞洗錢犯罪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和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向境外匯款;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