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際狀態原則,也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原則。包括以下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適度原則、互動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
基本原則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當法律規範存在空白和漏洞時,* * *概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範及其實施都不得與之沖突。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反映行政法的應有狀態,也要反映行政法的實際狀態,後者只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理想與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應承擔起規範和改造現實以逐步接近理想的責任。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
首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壹種“基本規範”,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範。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則是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的高度抽象的規範。
再次,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壹種壹般規範,從整體上調整和規範行政關系。
第四,行政法基本原則不僅指導和調整整個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整個行政法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起到宏觀指導作用,而且在某些場合直接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擴展數據:
原則理解:
依法行政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共服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或從事行政活動。
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客觀、適當,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⑶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特別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
(5)高效便捷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高效、有效地行使職權,最大限度地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從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六)監督和救濟原則
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責任的權利。
參考資料:
行政法基本原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