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國家的未來,他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我國憲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殺嬰和棄嬰。”同時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還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勞動強度大的勞動。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破壞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危害國家富強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
既然國家依法保護我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作為未成年人,我們就更應該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們因為困難、挫折和挫折而自殺,必然會給我們的親友帶來無盡的悲傷,並引發壹系列社會問題。如果我們對身體的損害不是很大,也會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自殺或自殘都是違背社會道德和法律的。
當然,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我們有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他們忠於自己的家庭,因為這是侵犯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生病,因為這是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因此,關註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讓自己處於壹個安全的環境中,免受他人的傷害,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的關懷和責任。
簡而言之,我們有權珍惜生命,保持健康,積極鍛煉,改善健康狀況,並使自己擁有強健的身體和容光煥發的精神;有權在生病時及時就醫,恢復健康和增強體質;當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有權依法進行正當防衛,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