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強有效治理,解決責任缺失問題。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實施有效政府治理,更好發揮政府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
3.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職能,解決錯位問題。中國幅員遼闊,地區發展不平衡,中央政府不可能對地方事務管得太多太細。只有合理劃定中央和地方的權責邊界,才能調動兩個積極性。
4.創新政府管理方式,解決政府管理效率低下問題。政府的重要職能是提供服務。多年來,政府提供服務的形式單壹,缺乏競爭,提供服務的機構養了很多閑人。服務水平和質量亟待提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