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合同是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壹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有自己的義務,必須根據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壹方的義務也是另壹方的權利。例如,被保險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相應地,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壹種既有附件又有協議的合同。
壹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合同內容。但是,保險合同不是,其內容反映的是附合同的特征。所謂附件,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壹般不能變更。
對於那些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和討論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並達成協議,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他們仍然可以協商和變更合同。然而,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往往只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大量簡單的保險合同中,能夠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輔助性的。
(3)保險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所謂實質形式是指合同的訂立應當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可以使當事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因此便於保存。
(4)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擔保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承諾合同。
保險合同是約定合同,即當事人合意時保險合同成立,交付保險費或者其他實物不是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