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的本質是人類通過互聯網實現海量原子動態信息的分類、互聯和* * *享受,從而對人類的各種社會活動進行預測和排序。人民法院主動對接大數據,不僅為審判工作贏得了前所未有的資源條件,也將司法工作精細化的要求提上了日程。
對接大數據的海量個人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解決送達難、執行難的頑疾。但是,要真正實現法律文書的準確送達,司法工作人員應具備對數據平臺中收件人實際地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判斷的能力,決不能按照數字購物平臺上的收件地址寄東西。此外,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人進行網絡消費和金融限制,以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還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使用上述方法時特別註意對公民消費自由權和隱私權等民事權利的侵犯。對申請執行禁止令要嚴格審批,要有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實行動態管理,讓被執行人及時履行,及時恢復權利行使。對接大數據將使審判活動突破空間限制,變得更加便捷,程序價值得到提升。例如,浙江法院利用阿裏平臺對電子商務糾紛進行訴訟,實行全流程在線解決,將大大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任何司法便利都將歸於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考驗。人民法院應避免因追求效率而忽視訴訟權利保障中的程序正義。此時,訴訟程序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將比傳統司法大大提高。因為前壹階段的程序缺陷會嚴重影響下壹步訴訟程序的正常啟動。人民法院必須重視在線司法的流程設計。在每個節點都要有前壹階段告知和行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記錄,告知和說明下壹階段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和後果。對接大數據可以使審判活動更加開放,而這種開放也會帶來審判的實體化。審判公開最重要的公開應該是審判公開,其價值在於第壹時間激活所有決定司法結論的因素,壹目了然。觀察者似乎能夠進入審判活動,依靠從審判中獲得的信息和現場參與感,形成自己的內心信念並將其與司法結論進行比較,從而獲得對這壹司法活動質量的可接受性。因此,法官在駕馭庭審時應主動錘煉自身內功,謹言慎行,不要過於中立,讓各方的交鋒、爭議和可能影響司法結論的因素得以集中展現,才符合人民法官區別於其他職業應有的風格。在文書方面,大數據的司法公開要求法官在案件清晰全面、內心確信證據和價值衡量的基礎上得出結論。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體現自己嚴謹的邏輯推理和輔助釋法說理的思維過程。大數據使審判信息能夠與社會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僅要利用數據為審判服務,更要註重發揮審判活動對社會行為的引導功能。這將是壹項比傳統司法的法律宣傳和司法建議具有更廣闊視野、更科學決策和更前瞻性作用的司法職能。依托大數據平臺,人民法院將能夠在審判數據的基礎上對壹定時期內突發的社會問題及其類型做出社會學分析和預測,這將對自身的審判活動、應急行政管理、未來立法活動、長期文化建設和教育矯正等起到重要的參考和指導作用。對接大數據將使案件結果與社會正義價值觀的對接更加精準,真正的先例合規制度將成為可能。通過數據平臺,法官得出的任何司法結論都不能再只是自己內心的確信。他們會有意識地回顧同級法官或高水平法官以前對類似問題的認識和判斷,並在作出辦案結論前進行必要的修正。這樣,法官對類似事實的理解就會趨於統壹,個案對社會正義價值的符合性也會更加準確。當然,這種統壹認識未必是好事。但是,從法律上的社會行為的可預測價值可以通過司法活動的正規化來實現的角度來看,它是可以成立的。而且,這也是解決法庭案件中人多事少矛盾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