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給別人拍照違法嗎?
給別人拍照違法嗎?
法律分析:未經當事人同意拍攝他人照片並不違法,但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則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侵權人需要承擔熟人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千零二十條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實施: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壹千零二十壹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中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所有權人的解釋。

第壹千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