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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行業的人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規?
擔保行業人士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規是《擔保法》。

擔保法的壹般規定

第壹條因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當事人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提供擔保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反擔保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擔保、抵押或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否則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實現債權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部分的外債提供擔保;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

(5)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主合同發生變更或債權人轉讓對外擔保合同項下權利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第九條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可以根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單獨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權益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