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沒有關於空置房減免物業費的具體規定。關於物業費的繳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按照約定和相關規則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其未承擔或者無需承擔相關物業服務費用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從《民法典》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我們不享受物業的服務,只要物業按照合同和相關規則的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就不得拒絕支付物業費。因此,空置房也需要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規定物業費為1,如果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需要繳納物業費。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新建小區中,從小區建成到與業主簽訂正式物業合同之間往往存在壹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還需要維護小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和維護小區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因此,雖然業主沒有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但在開發商委托的前期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後,小區業主應支付物業費。
2.業主不能因為小區發生盜竊事件而拒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定期安全巡查、在公共區域安裝安全監控等方式維護住宅小區公共秩序。小區內發生盜竊案件,物業管理公司應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小區監控視頻、安全檢查記錄等。,並協助有關行政部門處理盜竊案。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義務,業主不能以小區內發生盜竊行為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
3.電梯等公共設備廣告業務收取的廣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業主的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小區內的電梯、樓道、道路等公共區域屬於業主使用範圍。物業管理公司利用業主* * *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單獨核算公共收益並及時向業主公示。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第壹期應籌集金額的30%,則公共收入的50%以上應首先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