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家住山東省商河縣的李想送兒子去壹中讀書。像其他父母壹樣,他希望兒子接受良好的教育。經人介紹,李認識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能人”楊。楊能仁拍了拍大腿說好啊,這件事算我的,2萬元可以把妳兒子送到市裏的縣壹中讀書。李高興極了,他遇到了壹個貴人,迅速匯去2萬元,在家等待縣壹中的錄取通知書。我可以等啊等,我會壹再催促。我壹直等到學生新學期開學,但楊說:事情還沒做完,我會還給妳的!還錢的事也耽擱了。惱羞成怒的李某將楊某“能人”訴至商河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收取李某2萬元用於支付李某子女入學費用,楊某並非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無權向李某子女收取任何入學費用。因此,楊某收取的2萬元實際上是壹種求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和國家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據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李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楊某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不正當方式達到目的,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故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知識鏈接:什麽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背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普遍道德。所謂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好的習俗,即壹般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社會道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在民事活動中,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說明:1。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詐騙追回嗎?
李的2萬元真的是這樣嗎!有網友可能會問,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詐騙進行追償嗎?“四兄弟有法”認為,這種行為也很難認定為詐騙。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既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針對此案,楊某已聲明將返還2萬元,但他暫時無法返還。如果他說錢已經花了,事情還沒有做,糾紛將更難解決。如果他確實打聽到了委托,或者請了校長司機妹夫的二姨吃飯,想做這件事,因為被委托人無能為力,那就不是虛構的事實。雖然詐騙很難識別,但當事人也可以嘗試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將分析具體案件,以了解此人是否有類似案件。
如果不是詐騙,警察永遠不能介入民事糾紛。
2.本案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明顯錯誤!
李某起訴楊某華並要求還錢:民間借貸糾紛,求助行為與借貸糾紛不同。當然,法院會駁回起訴。如果朋友遇到這種問題,可以嘗試作為不當得利糾紛起訴。但是,仍然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
結論:
違背公序良俗的“托付人情”雖然是法治社會的“毒瘤”,但在當前社會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想提醒有關朋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量力而行,不要遭受損失。委屈無處訴。